办证地点:市残联办证大厅
办证时间:每年3月4日—10日和9月4日—10日(节假日不休息)
申请条件:
一、申请领取残疾人证
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,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、听力、言语、肢体、智力、精神、多重残疾等申请人均可申领《残疾人证》。
根据残疾评定标准,凡申办《残疾人证》,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视力残疾:(双眼)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、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(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)。申请视力残疾评定者的年龄应大于3周岁,先天性眼疾者除外。
(二)听力残疾:(双耳)必须经过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。
(三)言语残疾: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,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,必须明确病因,经过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。
(四)肢体残疾:是指人的肢体残缺、畸形、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。对因病或因交通、工伤、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,必须在最后的医疗结束后,经过1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者(截肢、完全性截瘫,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)。
(五)精神残疾:必须是持续治疗1年以上未痊愈者,或在医院、卫生院精神科门诊治疗2年以上,街镇精神科一、二级医师已掌握其病情者。
(六)智力残疾: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,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。智力残疾评定的年龄应大于4周岁。
(七)经评定有多重残疾的,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。
(八)智力残疾、精神残疾和未成年人进行残疾评定须有法定监护人陪同,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。
二、变更残疾人证
符合下列条件的,应到街道残联申请变更残疾人证:1、姓名、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、家庭住址等发生变更;2、监护人发生变更;3、残疾类别、残疾登记变更,需经重新评定。
三、迁移
残疾人户口发生迁移时,应及时到迁入地办理残疾人证迁移;
四、注销残疾人证
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,应到街镇残联注销残疾人证。
需携带材料:(1) 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
(2)二代身份证
(3)乡镇残联初审证明并信息上网(有旧证的将旧证带来)
(4)本人到场
(5)精神病及因病因伤致残的病人须带一年以上前的出院记录
办理流程:
一、申请领取残疾人证
由申领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镇残联提出申请。街道、乡镇受理后,于3月4日--10日或9月4日--10日期间,携带街道、乡镇初审证明、2寸免冠彩照3张、二代身份证(精神病及因病因伤致残的病人须带一年以上前的出院记录)到我市残联进行公开评残。
申领残疾人证,一律免收残疾人证的工本费。
二、换领二代残疾人证
由持一代证残疾人(或法定监护人)向街镇提出申请,于3月4日--10日或9月4日--10日期间,携带街道、乡镇初审证明、2寸免冠彩照3张、二代身份证(精神病及因病因伤致残的病人须带一年以上前的出院记录)到我市残联进行重新评残。必须交回一代证原件。
三、变更残疾人证
由持证残疾人(或法定监护人)向街道残联提出申请,同时提供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。
四、注销残疾人证
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,持证人(监护人)及其委托人、持证人亲属、原持证人所在村(居)委会应及时到街镇残联办理注销手续,交回《残疾人证》,由街镇残联审核并销毁《残疾人证》,同时报市残联备案。
联系电话:0523-832421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