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7〕154号)、《江苏省实施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〉办法》(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)和泰州市民政局、泰州市财政局《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护理费标准的通知》(泰民财〔2018〕4号等文件精神,按自然增长机制要求,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,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、补助金、优待金、护理费标准。现就调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“三属”人员定期抚恤金
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调整到每月2457元、2184元、1911元,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。
二、在乡复退军人、参战涉核等人员生活补助
一是抗日战争时期、解放战争时期、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分别调整到每月2184元、1911元、1638元;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调整到每月737元;参战、涉核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调整到每月764元,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。二是在乡复员军人遗孀生活补助按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,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。